关于2013年组织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商贸〔2013〕13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2006年以来,我委已在全省开展并认定了三批共53家“福建老字号”,其中34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保护和弘扬我省优秀民族名牌,推动特色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流通品牌创新发展”的要求,我委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程序
福建老字号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我委《关于调整“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632号,可上省经贸委门户网站查阅)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安排
符合“福建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在2013年4月10日前将《福建省老字号申报书》(见附件1),连同相关申报材料,送属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县级经贸主管部门经过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在《福建省老字号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与鉴别,经公示,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于2013年5月20日前正式行文向省经贸委推荐,并附申报“福建老字号”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申报材料,省经贸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认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各级经贸部门要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弦扬优秀民族文化、独特技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高度,重视老字号评定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和指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严格审核把关。县级经贸部门做好情况核实、材料初审工作。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应认真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加强对企业材料申报的指导,严格核实申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的一致性,并将所有被推荐单位在当地媒体上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认定规定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推荐。
(三)做好促进与规范。对省经贸委已认定“福建老字号”和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联系指导,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其壮大,掌握企业的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并及时向省经贸委报告。
联系人:蔡雅景,电话:0591-87513506;
传真:0591-87801017。
附件:
1.“福建老字号”申报书
2.申报“福建老字号”汇总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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