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弘睿投资 浏览次数 233
关于做好首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检查及第二批省级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13]25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省属单位、省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开展首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检查和第二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检查相关事项
(一)检查范围:2013年1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认定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3〕28号)认定的首批45家示范平台。
(二)检查内容:示范平台2012年运营情况,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情况;在畅通信息渠道、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作用的情况。
(三)检查要求:请示范平台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对2012年工作进行总结,已获得“2012年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平台,还应包含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请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管理办法》的附件3),省属单位及行业协会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测评由省经贸委委托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请各设区市经贸部门于5月25日前行文将检查情况总体报告等全套材料(含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报送省经贸委,省属单位及行业协会的示范平台直接向省经贸委报送。
二、第二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相关事项
(一)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申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核查。各设区市可各推荐3-5家优秀服务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2-3家优秀服务机构申报;省属有关单位由其主管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两份),于5月2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经专家评审,符合省级示范平台条件的服务机构,将授予“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择优予以专项资金扶持和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三、《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可登录省经贸委门户网站查阅。
联系方式: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0591-87833524
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610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0591-88023380
传 真:0591-8801603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1日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