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弘睿投资 浏览次数 248
关于印发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3〕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
2013年3月8日
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外字〔1999〕38号)、《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全市旅游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批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市旅游局是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部门,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办理资金支付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项目开发与旅游企业发展扶持,主要包括:
1.对非财政投资的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和赴台重大旅游投资项目的补助;
2.对旅游企业设计研发、孵化生产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新产品(线路)的专项补助;
3.对台湾地区重点县市在厦设立旅游服务代表处的专项补助;
4.对旅行社组织大陆居民经厦门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组织境外游客来厦旅游、开辟境外新航点旅游包机、在省外设立分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市3A及以上级别的冷线景区(线路)的专项奖励;
5.对航空公司开辟境外新航线的专项奖励;
6.对邮轮产业发展的专项奖励;
7.对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新评定的3A及以上级别的景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佳旅游景区、全省十佳星级饭店、全省十佳旅行社、全市4A、5A级旅行社、市优秀服务星级饭店、被国家旅游局表彰的单位及个人的专项奖励;
8.扶持提升现有乡村旅游项目和对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级别的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专项奖励;
(二)公共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
1.由市旅游局规划或承办的景区(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包括旅游指示牌、道路网络、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建设经费;
2.对非财政投资的旅游景区(点)配套设施项目(给排水网络、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建设的补助;
3.对旅游小城镇(同安汀溪镇、海沧东孚镇、集美灌口镇、翔安新圩镇等)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补助;
(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
1.智慧旅游城市(智能手机客户端维护、二维码金融刷卡终端维护、旅游电子信息屏硬件维护及旅游自助服务导览系统维护、厦门旅游官方英文网站的建设及日常更新维护)建设完善和管理费用;
2.旅游信息化项目(旅游网及其机房维护及各业务系统数据库升级维护、电子商务推广等)的建设及维护管理费用;
3.市级旅游公共服务相关项目(旅游导示牌、酒店资料架)的维护管理费用;
4.对由旅游企业投资建设的旅游集散中心、散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的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助;
(四)旅游宣传推广经费,主要包括:
1.在境内外媒介上投放宣传厦门旅游形象广告的经费;
2.上解省财政厅“海峡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经费;
3.旅游系列宣传品(如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制作费;
4.在境内外举办重大主题旅游促销活动所发生的推广经费;
5.对旅游企业参加由我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国际旅游博览会及展销会所发生的参展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的补贴,由组团部门承担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及随团人员的食宿杂费等;
6.为宣传我市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线路),邀请境内外媒体、旅行商及航空公司来厦踩线采风时所发生的相关营销经费;
7.对由市旅游局与各区政府联合主办的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补助经费;
(五)旅游规划修编费用,指用于由市旅游局承担的旅游规划编制经费,包括:全市旅游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住宿专项规划、旅游景区专项规划、旅游交通专项规划、旅游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旅游餐饮业专项规划、旅游购物专项规划、旅游体育产品专项规划、旅游装备业专项规划等);
(六)旅游人才引进及培育,用于引进高层次旅游人才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对举办旅游行业紧缺工种、行业新型业态人才培训班的培训机构的补贴等;
(七)其他经市财政认定的与我市旅游发展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旅游项目开发与企业发展扶持
1.对非财政投资的旅游项目开发或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采取项目补贴或项目贷款贴息的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对全国百强旅行社和全省十佳景区、饭店、旅行社,采取奖励办法: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保持全国百强称号的旅行社每年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排名每前进10位增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首次进入全省十佳旅游景区、十佳星级饭店、十佳旅行社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其他对旅游企业的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二)公共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
1.由市旅游局承办的建设项目,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价为控制数,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2.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小城镇和旅游企业投资的景区点的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旅游企业投入为主,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适当补助。
(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及维护管理费用
1.旅游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费用,由市旅游局提出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并按审核后的标准执行;
2.对由市级旅游企业投资建设的旅游集散中心、散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由市旅游局提出运行费用补助方案及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审核后,按审核后的标准予以补助;区级旅游企业投资建设及维护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区财政予以补助。
(四)旅游宣传推广经费
1.媒体宣传费用,由市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按审核后的标准签订协议或合同;
2.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展销会等重大会展活动时,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平均每个展位不超过300元)予以补贴;公共展台制作费及场地租用费由牵头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市财政审核,按审核后的标准执行;组团单位随团公务人员(原则上派员不超过3人)相关差旅费用执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的规定标准;若省级及以上组团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市旅游局联合本市旅行社邀请境内外媒体、旅行商及航空公司来厦采风考察推广时所需经费按照厦门市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航空公司代表来厦踩线采风等三类补助资金支出标准执行。
(五)旅游规划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执行,但区级规划费用由各区自行承担。
(六)旅游人才引进及培育支出
1.引进高层次旅游人才的扶持奖励费用,按照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经认定的旅游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属于我市旅游行业紧缺工种或行业新型业态人才的培训,市财政按不超过相关培训经费的40%,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培训机构。上述旅游职业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队伍;(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4)具有旅游培训经验。
(七)其他与我市旅游发展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旅游安全、旅游行业标准化管理、旅游统计调查经费、由市旅游局与各区政府联合主办的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等,由市旅游局提出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审核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省“海峡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经费由市财政通过体制上解至省财政厅;其余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旅游局年度部门预算。在开展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市旅游局应根据全市旅游工作重点提出资金需求,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市旅游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根据轻重缓急,会同市财政局安排旅游发展支出项目,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获准的支出项目预算批复给市旅游局。
第九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得突破,若遇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市旅游局必须按部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编制资金调整计划,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批复。
第十条 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市旅游局规划或承办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旅游行业标准化管理、统计调查等经费项目,采取预决算管理形式,市财政局分项目、按进度审核拨款。
(二)旅游项目开发及企业发展扶持奖励补助经费、旅游人才的引进与培训费用等,由各相关旅游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旅游局报送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初审,再经市财政审定奖励(补助)资金后,再依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拨款,需下达区级的补助经费,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予以下达。
第十一条 公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编制等项目,属于商品、服务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属于基建项目的,应按基建程序办理;属于信息化建设的,应按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旅游促销团组。出国(经)旅游促销应当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市旅游局应于每年年初将出国(境)旅游促销团组计划及相应的经费申请报告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市财政局按照经费总额控制的原则予以管理,并根据出国(境)经费的相关标准予以审核。
申请使用出国(境)旅游促销经费的报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申请单位、出访目的、推介方案、在外活动内容、参加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出访路线、经费明细预算等。
第十三条 各区应结合本区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对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资金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应在年度终了60日内编制上一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决算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汇总审批。
第十五条 对在出国(境)招商活动中达成的合作意向项目,主办单位要定期联络,促进项目的进展,并在半年后向分管市领导报送一次项目或其它意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财务决算的审批工作,适时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发现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对未按规定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市旅游局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同时,要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1999年5月28日印发的《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外〔199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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