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物联网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弘睿投资 浏览次数 168
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物联网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持续推动我省物联网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省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区域物联网示范应用
支持在地方政府重视、信息化基础较好、产业具备优势特色、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地区开展综合性物联网应用系统建设,强化跨领域的信息资源整合,形成物联网智能化应用的集中区域。
(二)行业物联网示范应用
支持在工农业、能源、交通物流、生态保护、民生服务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重点扶持国内首创、自主创新,而且具备规模和市场潜力,融合云计算、大数据、新一代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平台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闽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联网相关业务和服务。
(二)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四)项目实施周期自下达之日起不超过2年。
(五)2011年、2012年未获得物联网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2013年福建省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2013年福建省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填报和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网上填报通过省信息化局网站(www.fjit.gov.cn)资金与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向当地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报送。截止时间2013年5月10日。
(二)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由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加盖核对章。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金融局,于2013年5月17日前,根据申报要求完成网上审核及推荐,并正式行文报送省信息化局、省财政厅。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送省信息化局2份(联系人:刘忠奇 0591-87563741)、省财政厅1份(联系人:杨焰 0591-87097564)。
五、其他
(一)项目资金扶持操作程序将按照《福建省信息化局信息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闽信办〔2012〕217号)执行。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对通过专家评审、项目申报材料中未提供省财政厅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由省信息化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报送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确定扶持方案的重要参考,审计费用由省信息化局统一支付。
(三)联系方式
省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处 刘忠奇(0591-87563741)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杨 焰(0591-87097564)
附件:
福建省信息化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4月 日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