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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转发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弘睿投资 浏览次数 473
转发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2〕158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厦门市同安区经贸局组织制定的《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经贸局

  (2012年1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岛内外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同安区经济转型发展,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企业到同安区设立企业总部,鼓励和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推进我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部企业的标准

  第一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对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本辖区的总部企业。

  (一)在同安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税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各项税收;

  (二)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三)年度对我区财政总收入贡献在8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在4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用地的土地投资强度应达到企业招商引资协议的要求且年度税收贡献达每亩20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设立的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数据指标满足上述条件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三、新注册设立不占用土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总部营销中心进行总部结算缴交税收的企业,年度对同安区财政总收入贡献5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第二条 原注册在同安区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按企业用地计算企业税收贡献,每年每亩达20万元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年度对我区财政总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在500万元以上。

  二、利用本企业现有土地,增资1亿元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

  三、享受《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同政〔2008〕44号)财政扶持的企业,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条 研发机构或其它符合同安区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申报。

  第四条 企业在同安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税收,不列入总部企业认定考核条件。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我区在企业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等方面所提供的便捷服务。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助。对新注册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同安区内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房产税的地方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按照其对同安区的纳税主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新注册需供地的总部企业,首次认定5年内,分别按该企业当年对区级税收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前两年50%、后三年30%。

  不需供地的总部企业,则按70%计算扶持资金。

  二、对已注册在同安区的现有总部企业,首次认定5年内,分别以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的上一年度对区级税收贡献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前两年50%,后三年30%。

  第八条 凡在同安区设立投资基金公司、总部营销中心进行总部结算缴交税收的企业,以其缴纳的主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按第七条标准予以奖励。但对区级税收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由区政府另行研究给予奖励政策。

  为鼓励本区企业上市,上市前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予以奖励,但对区级税收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区政府另行研究给予奖励政策。

  第九条 企业从本区获得的年度各项奖励、补贴或优惠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总额,其中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奖励和人才奖励基数时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须承诺其税收关系十年内不迁出我区,且签订奖励兑现合约。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总部企业的资格予以取消,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三章 人才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人),享受本条款政策,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高级管理人才认定依据证监会核定。

  一、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

  二、在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50%给予奖励。

  三、按其获得的本企业分红(股息)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同额奖励。

  四、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子女来厦就学,可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优先入学。

  第十二条 每年对总部企业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总额排名,从中评选5-10名经营管理突出贡献人才,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外地迁入我区并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市、区两级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措施。

  第四章 认定和扶持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由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经贸局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经贸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财政扶持申请,应由企业按本办法相关扶持条款,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经贸局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将拟扶持总部企业名单和方案报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扶持资金支付方式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原则上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申请,每年7月集中进行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对我区财政收入、税收增收的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各类奖励,以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建立发展总部经济的“绿色通道”制度。凡引进总部项目,各部门、各镇(街)场在招商洽谈中必须及时上报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区领导挂钩参与总部项目的引进工作。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为投资者办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等各种手续。

  第十九条 本扶持办法与其他政策重复时,企业可择优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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